2023-9-13 來源:中國船級社CCS
船東、船廠、設計單位、產品制造商請注意,《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香港公約)將于2025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本公約適用于懸掛締約國國旗500GT及以上國際航行船舶和在締約國管轄范圍內作業的拆船廠,主要要求如下:
? 對船舶的要求
⑴ 有害物質控制應禁止和/或限制船舶安裝或使用公約附錄1所列的有害物質(包括石棉、多氯聯苯、消耗臭氧物質和有害防污底系統)。
⑵ 有害物質清單(IHM)
① 有害物質清單應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組織予以驗證。有害物質清單包括三部分:船舶結構和設備中包含的有害物質(第I部分)、操作產生的廢料(第II部分)和物料(第III部分)。
② 自2025年6月26日起,每艘新船上應存放一份有害物質清單。該清單應將本公約附錄1和2所述的船舶結構和設備中包含的有害物質及其位置和大約數量作為清單的第I部分列出。
③ 現有船應盡實際可能在不遲于2030年6月25日或在準備拆解前(如此時間為更早)制定有害物質清單。
④ 在拆船前,有害物質清單除了包含已適當維護和更新的第I部分外,還應包含第II部分——操作產生的廢料和第III部分——物料,并應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結合本組織制定的指南予以驗證。
⑶ 檢驗和發證適用本公約的船舶應接受下列檢驗:
① 初次檢驗:在船舶投入營運前或在《國際有害物質清單證書》簽發前進行。該檢驗應驗證有害物質清單第I部分符合本公約的要求。
② 換證檢驗: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但不超過5年進行。該檢驗應驗證有害物質清單第I部分符合本公約的要求。
③ 附加檢驗:應船東請求,在結構、設備、系統、配件、布置和材料經過改變、更換或重大維修后,可根據情況進行總體或局部附加檢驗。該檢驗應驗證船舶經過任何此類改變、更換或重大維修后仍然符合本公約的要求,并且對清單第I部分已視必要進行了修正。
④ 最終檢驗:在船舶退役前和拆船開工前進行,驗證有害物質清單、拆船計劃和拆船廠符合本公約要求。檢驗合格后,簽發《國際適合拆船證書》。
? 對拆船廠的要求
⑴ 締約國拆船廠應得到其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組織的授權,應只接受公約適用的船舶或者符合公約要求的船舶。
⑵ 經締約國授權的拆船廠應制定一份拆船廠計劃(SRFP)。
⑶ 在任何拆船活動開始前,拆船廠應制定一份船舶特定的拆船計劃(SRP)。拆船計劃應經對拆船廠進行授權的主管機關批準。
? 其他注意事項
⑴ 船舶有害物質清單(IHM)的制定,可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2023年有害物質清單編制導則》(MEPC.379(80)決議)進行。MEPC.379(80)決議包括對含西布曲 尼的防污底系統的指導,取代IMO于2015年通過的MEPC.269(68)決議。
⑵ 拆船計劃(SRP)的制定可參照IMO《2011年拆船計劃制定導則》(MEPC.196(62)決議)進行。
⑶ 拆船廠計劃(SRFP)的制定可參照IMO《2012年安全與環境無害化拆船導則》(MEPC.210(63)決議)進行。
⑷ 中國船級社(CCS)提供“Green Chain IHM管理系統”在線服務。
網 址:
http://greenchain.ccs.org.cn/languageSys.do?request_locale=en_US.
⑸ CCS發布了《船舶有害物質清單編制及檢驗指南》,為相關方實施公約提供指導。
MEPC.379(80)決議——《2023年有害物質清單編制導則》中英文近期將在本社網站的技術服務/IMO& IACS信息欄目內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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