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03
(2022年12月29日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單。
第二條 新污染物主要來源于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本清單根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結合監管實際,經過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后確定。
第三條 對列入本清單的新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第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條 本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本清單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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